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民终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梅玉德因与郑紫茹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玉德,郑紫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玉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原审原告):郑紫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玉德因与被上诉人郑紫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4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4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800元,由本院退还梅玉德。审判长 周 新审判员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秀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