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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明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贵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贵,男,1962年9月6日出生,住绵竹市。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清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下午15时许,绵竹市公安局依法对“文某车内物品被盗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位于清平镇某村3组的家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发现炕房的拐角处有一支火药枪。经查,该火药枪为被告人陈明贵(陈某之父所有)。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火药枪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2017400039-01号检材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明贵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贵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下午15时许,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在办理某盗窃案件过程中,从绵竹市清平镇某村3组被告人陈明贵的家中查获一支火药枪。经查,该火药枪系被告人陈明贵所持有。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明贵的供述,证人谢某、陈某的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笔录,枪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相,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陈明贵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明贵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贵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明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赵娅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亮书 记 员 兰敏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