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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倪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903号原告:倪某,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潘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晨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