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倪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903号原告:倪某,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潘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晨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