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林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林剑雄,林丽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城厢区。负责人:李秀娥,行长。被执行人林剑雄,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林丽晶,女,1973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林剑雄、林丽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林剑雄、林丽晶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建泽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雅雅窗体底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