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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许冠奇、柯园员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冠奇,柯园员,李态纬,王家文,何明轩,邓以增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278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冠奇,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邹燕清,系广东坤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柯园员,男,1980年2月7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大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谢旺盛,系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态纬,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郑严防、郑康均,均系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家文,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广州花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明轩,男,1994年4月8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许耀超,系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以增,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化州市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冠奇、柯园员、李态纬、王家文、何明轩、邓以增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冠奇及其辩护人邹燕清、被告人柯园员及其辩护人谢旺盛、被告人李态纬及其辩护人郑康均、被告人王家文、被告人何明轩及其辩护人许耀超、被告人邓以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许冠奇伙同被告人柯园员共同招揽客户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并从中收取佣金获利,随后被告人王家文、何明轩、邓以增也参与其中。许冠奇通过被告人李态纬将需要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客户资料转交给制假人员并支付相应的报酬,由制假人员伪造出相应的假商品房购房合同、假购买商品房发票、假异地购房证明、假商品房登记备案信息表、假房产证等资料。其后,许冠奇、柯园员、王家文、何明轩、邓以增利用上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和盖有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资料虚构客户何某1、赖某、何某3、何某2、张某、李某、许某2外地购房的事实,或者利用假的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社保清单等材料伪造客户黎某患重大疾病的病历来非法套取客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帮助何某1套取了7.3万元(后已退还),帮助何某3套取了3万元,帮助何某2套取了8.22万元(后已退还),帮助张某套取了4.87万元,帮助许某2套取了8.4万元,帮助江某套取了5.47万元,并从中抽15%至30%的佣金获利,赖某、李某则没有套取到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冠奇、柯园员、李态纬、王家文、何明轩、邓以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报告,破案报告,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何某1、赖某、何某3、何某2、张某、李某、许某2、黎某等人提取公积金的书证材料以及相关人员的指认材料,涉案单位、国家机关就涉案有关情况作出的证明材料,涉案款项的相关交易凭证,许冠奇、柯园员、李态纬、王家文、何明轩、邓以增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人陈某1、周某、许某1、曾某、梁某1、陈某2、谭某、何某1、赖某、何某2、梁某2、张某、江某、许某2、李某、陈某3的证言和部分人员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被告人许冠奇、柯园员、李态纬、王家文、何明轩、邓以增的供述和辨认笔录,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网站电子证据光盘、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冠奇、柯园员、李态纬、王家文、何明轩、邓以增无视国家法律,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其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冠奇、柯园员、李态纬、王家文、何明轩、邓以增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许冠奇、柯园员、李态纬、王家文、何明轩、邓以增共同犯罪中,其六人共同密谋,分工配合,均积极参与作案,为共同主犯,依法均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中许冠奇、柯园员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大,李态纬、王家文、何明轩、邓以增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许冠奇、柯园员、李态纬、王家文、何明轩、邓以增归案后均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冠奇、柯园员、李态纬、何明轩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其四人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许冠奇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之辩护意见,经查,许冠奇等人均是根据需要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情况提供相关信息交由制假人员伪造出相应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构成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许冠奇的辩护人提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骗提的公积金已全部返还,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许冠奇的辩护人提出涉案假的国家机关证件数量少、许冠奇系坦白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柯园员的辩护人提出柯园员犯罪情节轻微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柯园员的辩护人提出柯园员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李态纬的辩护人提出李态纬的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何明轩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套取公积金已返还,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何明轩的辩护人提出何明轩客观上没有直接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冠奇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柯园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李态纬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王家文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何明轩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邓以增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折抵刑期一个月零七日,又自2017年1月3日至9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谭 朗人民陪审员  罗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