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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5141号原告程某,男,1981年1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小峰、李玉婷,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女,1983年2月11日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程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爱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婷,被告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而时常发生争执,导致矛盾不断升级。现其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其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程某甲由其抚养,被告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陕AF30**号的丰田凯美瑞牌轿车一辆(价值约13万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否认原告所诉事实,辩称双方感情尚好,争吵是家庭生活正常现象,不足以导致双方离婚。以夫妻感情尚好、孩子年幼为由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8304部队服兵役,于2016年从部队复员转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1月26日,原、被告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2月2日在原告家举行了婚礼仪式。原、被告婚后与原告母亲共同生活。2012年4月17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程某甲。2016年夏天,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遂以诉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提供军官证一份,证明申领结婚证时是使用军官证领取的结婚证;提供户口本一份,证明婚生女程某甲出生时间及与原、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被告无证据提交。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立。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军官证、户口本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缔结婚姻关系是双方慎重的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长,婚后双方又育有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原告服兵役期间,被告用心操持家务、经营家庭,对家庭多有付出与贡献。双方在生活中均应慎重处理婚姻关系中产生的问题,现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时有争执,感情确已破裂而要求离婚,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无法证明其上述观点。家庭生活中出现矛盾与分歧实属正常,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沟通,夫妻仍有和好可能。综上,本案难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对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婚生女程某甲的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请求,其基础在于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现因原告离婚诉请未予支持,故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尹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支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