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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赵晖荣、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晖荣,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649号申请执行人:赵晖荣,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701号尚品家园小区7-2-1001室。法定代表人:包龙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头屯河区乌北公路619号。法定代表人:包龙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晖荣与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存款等财产及收入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6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齐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