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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5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5731席维英与王国章、路建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维英,王国章,路建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731号原告:席维英,女,1971年8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王国章,男,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路建英,女,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席维英诉被告王国章、路建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磊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维英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维英撤回对被告王国章、路建英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燕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