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云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4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云锋,男,彝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水潦彝族乡。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勇,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云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林、书记员车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云锋及其辩护人赵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牟旭琴(另处)多次以每天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租用申时会(另处)、魏刚、李华敏等人位于叙永县水潦彝族乡水潦村二社的房屋开设赌场,并组织多人进行赌博,牟旭琴从中抽取水钱牟利。被告人胡云锋同魏楚清(另处)合伙以百分之十的天息在该赌场内放贷,并邀约他人参与赌博。同年9月18日该赌场被叙永县公安局查获。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云锋犯开设赌场罪,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云锋对指控其同魏楚清合伙以百分之十的天息在该赌场内放贷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称没有邀约他人参与赌博。辩护人辩称,胡云锋不是犯意的提起者,系从犯、初犯。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牟旭琴(已判)多次以每天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租用申时会(已判)、魏刚、李华敏等人位于叙永县水潦彝族乡水潦村二社的房屋开设赌场,并组织多人进行赌博,牟旭琴从中抽取水钱牟利。被告人胡云锋同魏楚清(已判)合伙以百分之十的天息在该赌场内放贷。2016年9月该赌场共进行赌博六七次,同年9月18日该赌场被叙永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胡云锋与魏楚清共同出资在该赌场放贷,获利16000元左右。该赌场被查获后,胡云锋带到该赌场用于放贷和赌博的305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案发后,胡云锋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赌资和非法获利4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检查证、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手机信息)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手机短信照片,银行业务凭证、罚没票据,被告人胡云锋的供述,同案人牟旭琴、申时会、魏楚清的供述,证人古正超、古勇、陈洪、胡远林、古正军、张林忠、古本旭、马发强、古永、杨云、李华敏、杨会等人的证言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云锋在赌场内放贷,与同案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云锋系从犯。经查,被告人胡云锋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且自己也参与赌博,并非起次要作用,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胡云锋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违法所得已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云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6000元及被扣押的赃款30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远 平人民陪审员 罗兆敏人民陪审员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小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