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3033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3033号原告: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梦溪路6号。法定代表人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月莲、王艺颖,该公司职员。被告:胡军,男,汉族,住本市。原告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