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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3033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3033号原告: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梦溪路6号。法定代表人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月莲、王艺颖,该公司职员。被告:胡军,男,汉族,住本市。原告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镇XX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