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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胡荣伟、鲍友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胡荣伟,鲍友林,蒋斐君,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93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84209662-7。负责人冯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旻倩,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浚,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胡荣伟,男,1980年03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鲍友林,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蒋斐君,女,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142025-X。法定代表人万晓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胡荣伟、鲍友林、蒋斐君、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一、胡荣伟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止的利息8639.58元,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的按《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二、胡荣伟承担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54773元。上述第一、二款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如胡荣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胡荣伟承租的位于常熟服装城新丰鞋业市场鞋业区585号,鞋业中心新丰区1041、1059、1060、1074号商铺的承租权(包括优先续租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蒋斐君对胡荣伟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鲍友林对胡荣伟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453.5元,由胡荣伟负担,蒋斐君、鲍友林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80866.08元。执行中,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已将胡荣伟承租的位于常熟服装城新丰鞋业市场鞋业区585号,鞋业中心新丰区1041、1059、1060、1074号商铺的承租权(包括优先续租权)处置完毕,相应的执行款814694元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中将被执行人胡荣伟、鲍友林、蒋斐君纳入失信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鲍友林、胡荣伟名下各有一辆汽车,查找无着暂无法处置。查找到被执行人鲍友林、蒋斐君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中南世纪城10幢2602室,设有抵押,苏州工业园法院首封,本案审理中已查封,查封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查封到期日为2020年2月16日。除此之外,未能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雨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