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华特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华特工贸有限公司,杨晓惠,邵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农场新华集。法定代表人芦英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石华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港区黄石大道515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晓惠,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邵德刚,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以(2015)鄂0104执字第001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晓惠名下的位于黄石市经济开发区宏维小区12-2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黄房权证经字第××号)的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黄石华特工贸有限公司、杨晓惠、邵德刚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晓惠名下的位于黄石市经济开发区宏维小区12-2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黄房权证经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