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笑海、蔡飞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笑海,蔡飞腾,朱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陈笑海,男,汉族,住所地涵江区。被执行人蔡飞腾,男,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朱愉霞,女,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陈笑海与蔡飞腾、朱愉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蔡飞腾、朱愉霞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密群窗体底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