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根茹、杨志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根茹,杨志雁,赵春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根茹,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杨志雁,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赵春娣,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杜根茹申请杨志雁、赵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根茹于2017-5-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春娣名下位于育才北大街456号怡安嘉园17号楼1单元4层401室的房产和小房,于2017年8月15日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达了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杨志雁名下保险收益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该保险收益兑现时间不确定,申请执行人视案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