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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兴华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传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凤春,男,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兴华,男,汉族,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2执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松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