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登保与易少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登保,易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保67号申请执行人吴登保,男,汉族。被执行人易少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吴登保与易少杰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易少杰系陕GLK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易少杰驾驶的被扣留在汉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陕GLK0**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