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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梁玉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梁玉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785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倩,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鹏,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玉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慧明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人民陪审员  汪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