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艳霞与张德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霞,张德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1402号原告苏艳霞,女,汉族,吕梁市人。被告张德星,男,汉族,吕梁市人。原告苏艳霞与被告张德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德星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50000元及约定2分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整,双方约定月息为2分,借款当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金额150000元;欠条一支,欠以前利息42000元。借款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本金利息分文未付。被告张德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在2015年7月4日前存在借贷关系,2015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借款150000元,欠条一支欠利息4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艳霞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42000元(本金150000元的利息按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7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德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郝海珍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谢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