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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8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文丽君申请执行康国权、赵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丽君,康国权,赵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8执保24号申请执行人文丽君,女,住元谋县元马镇龙井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坤,云南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康国权,男,住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被执行人赵丹宇,男,住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文丽君申请执行康国权、赵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文丽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国权、赵丹宇共有的位于永仁县永定镇撒家湾2号房屋(建筑面积:459.1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201402**,房产编号0000813100008132)一幢予以保全。现本院已按(2016)云2328民初62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8民初841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