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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力与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力,张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363号原告:白力,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权,现住榆树市。原告白力诉被告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肖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