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56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6571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可,男。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会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 菁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莹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