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龚建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4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建康,男,1958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建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建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建康于2017年6月24日晚9时30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幸一路由南向北至紫薇路后由东向西行驶,至公园路路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启东市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龚建康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龚建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建康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包亚玉、龚炳英、茅佩祝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行驶路线图、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相关视频录像资料,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龚建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建康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建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建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建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麒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