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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辽宁凯鑫实业有限公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凯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执68号被执行人:辽宁凯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锦江街太阳财富中心100号银座17层04室。法定代表人:谢桂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辽宁凯鑫实业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辽宁凯鑫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士伟审 判 员  尚洪飞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