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辽宁凯鑫实业有限公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凯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执68号被执行人:辽宁凯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锦江街太阳财富中心100号银座17层04室。法定代表人:谢桂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辽宁凯鑫实业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辽宁凯鑫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士伟审 判 员 尚洪飞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