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蒋杰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蒋杰欣,苏奕,林丽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负责人:林巍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阿丽,女,该行贷后管理岗。被执行人:蒋杰欣,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苏奕,女,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林丽阳,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于2017年2月24日以本院在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杰欣、苏奕返还借款本金29999.99元,支付拖欠的逾期利息1695.25元,并自2016年8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计算逾期利息;要求被执行人林丽阳对蒋杰欣、苏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被执行人蒋杰欣、苏奕、林丽阳负担本案受理费296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杰欣、苏奕、林丽阳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蒋杰欣、苏奕、林丽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蒋杰欣、苏奕、林丽阳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蒋杰欣、苏奕、林丽阳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500元的惩治措施。经查,蒋杰欣、苏奕、林丽阳现去向不明,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再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祥审判员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阙慧婷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