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覃倩、李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倩,李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覃倩,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志祥,男,1946年3月6日出生。覃倩与李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桂13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