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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郜红权与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景明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红权,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景明钦,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093号原告:郜红权,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永,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徐庄镇马峪口村,组织机构代码56514183-9。法定代表人:郭思堂,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明钦,男,汉族,1958年11月8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培霞,女,汉族,1971年5月4日生,住登封市。第三人: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守敬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07680925-2。法定代表人:孙太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庆,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郜红权诉被告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景明钦、第三人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郜红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红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郜红权承担。审 判 长  王鸿涛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人民陪审员  徐进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英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