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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石森棵与刘聪、刘新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森棵,刘聪,刘新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983号原告石森棵,男,生于1996年9月16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郑广秀,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聪,男,生于1999年7月25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刘新坡,男,生于1974年2月2日,汉族,住唐河县。系刘聪的父亲。原告石森棵与被告刘聪、刘新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森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凌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