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02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2964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曹金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宋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