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永寿、晁玉萍申请被执行人韩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寿,晁玉萍,韩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马永寿(身份证号:6321251974********),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东峡乡石崖庄村****号。申请执行人晁玉萍(身份证号:6321251972********),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东峡乡石崖庄村****号。被执行人韩志强(身份证号:6301041963********),男,撒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西宁市国际村*号楼*单元***室。申请人马永寿、晁玉萍申请被执行人韩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韩志强给付申请人马永寿、晁玉萍借款及损失100000元、案件受理费994.00元,合计100994.00元。因被执行人韩志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马永寿、晁玉萍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韩志强承担执行费14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执行人作出承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