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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俞建云与袁绍辉、南通翔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绍辉,俞建云,南通翔通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绍辉,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建云,女,195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理人:俞杨(系俞建云之子),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飞,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翔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何李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负责人:周立人,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袁绍辉因与被上诉人俞建云、南通翔通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诉讼程序中俞建云已死亡,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绍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9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顾晓威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吴 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蕴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