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俞建云与袁绍辉、南通翔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绍辉,俞建云,南通翔通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绍辉,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建云,女,195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理人:俞杨(系俞建云之子),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飞,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翔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何李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负责人:周立人,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袁绍辉因与被上诉人俞建云、南通翔通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诉讼程序中俞建云已死亡,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绍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9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顾晓威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吴 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蕴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