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全广连、张冬冬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广连,张冬冬,张成龙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刑初53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广连,男,1984年1月15日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冬冬,男,1993年1月21日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克东县。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成龙,男,1992年6月12日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克东县,现住天津市静海区。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杨治伟,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7]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张成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7月2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张成龙及辩护人杨治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张成龙伙同武树超(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在天津市静海区等地敲诈勒索酒后驾车司机钱财。2015年9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伙同武树超在得知张某某酒后驾车情况后,在天津市静海区盛达实业附近,武树超驾驶津M×××××号小客车故意撞击张某某驾驶的津M×××××号小客车,以张某某酒后驾车报警处理相要挟,敲诈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2015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伙同武树超等人在得知吕某酒后驾车的情况后,在天津市静海区港静路12公里处,武树超驾津M×××××6号小客车故意撞击吕某驾驶蒙B×××××9号小客车,以吕某酒后驾车报警处理相要挟,先后敲诈吕某人民币28000元。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伙同武树超等人在得知马某酒后驾车的情况后,在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太平村附近乡村公路上,张冬冬等人驾驶鲁D×××××号小客车故意撞击马某驾驶的津H×××××号小客车,以马某酒后驾车报警处理相要挟,敲诈马某人民币10000元。2016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张成龙伙同武树超等人在得知吕某某酒后驾车情况后,在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太平村村口,武树超驾驶津A×××××号小客车故意撞击吕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小客车,以吕某某酒后驾车报警处理相要挟,敲诈吕某某人民币7000元,因吕某某没有足够钱款未得逞。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张冬冬、张成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19日,被告人全广连被民警抓获。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并出示了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张成龙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四项事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冬冬、张成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全广连虽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能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冬冬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成龙本次犯罪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其所实施的犯罪系犯罪未遂,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张成龙与武树超预谋后,在天津市静海区部分地区对酒后驾车的司机勒索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9月6日1时许,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伙同武树超在得知张某某酒后驾车情况后,在天津市静海区盛达实业公司附近,由武树超驾驶津M×××××号小客车故意撞击张某某驾驶的津M×××××号小客车。后以张某某酒后驾车欲报警处理相要挟敲诈张某某4000元。2、2015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伙同武树超在得知吕某酒后驾车的情况后,在天津市静海区港静路12公里处,由武树超驾驶津M×××××号小客车故意撞击吕某驾驶的蒙B×××××号小客车,后以吕某酒后驾车欲报警处理相要挟,先后敲诈吕某28000元。3、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伙同武树超在得知马某酒后驾车的情况后,在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太平村附近乡村公路上,由张冬冬驾驶鲁D×××××号小客车故意撞击马某驾驶的津H×××××号小客车,后以马某酒后驾车欲报警处理相要挟敲诈马某10000元。4、2016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张成龙伙同武树超在得知吕某某酒后驾车情况后,在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太平村北侧村口处,由武树超驾驶津A×××××号小客车故意撞击吕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小客车,并以吕某某酒后驾车欲报警处理相要挟欲敲诈吕某某7000元,后因吕某某没有足够钱款而未得逞。当晚,公安机关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置。三被告人逃匿。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成龙、张冬冬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19日,被告人全广连被抓获。综上,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涉案金额49000元,被告人张成龙涉案金额7000元。另查明,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已由武树超赔偿,武树超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张成龙另赔偿吕某某车辆损失1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吕某、马某的陈述,证人徐某、岳某、边某、吕某3、张某3、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张成龙及同案犯武树超的供述,接警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车辆照片及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本院(2016)津0118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张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威胁方法索要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本案第四项指控事实中,被告人全广连、张冬冬、张成龙等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张冬冬、张成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全广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成龙赔偿被害人损失,均具有酌定可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关于张成龙具有相关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全广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冬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成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津A×××××号小客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金清人民陪审员 张素梅人民陪审员 郑永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