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88年6月16日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胡某1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5)汪执字第819号,2015年12月15日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8月22日本案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7)吉2424执恢9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分别找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的父亲胡某2进行协商,最终商定:被执行人胡某的父亲胡某1替被执行人胡某履行房屋差价款7万元及2015年7月至9月共计三个月的抚养费1200元,并交纳本案申请执行费968元;申请执行人杨某在收到本案执行款71200元时,将其与胡某1共同共有的房权证为379**号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胡某1的父亲胡某2,并放弃本案其他权利同意本案结案处理。被执行人胡某1的父亲胡某2于2017年8月22日将执行款71200元交到本院,本院于当日将本案执行款712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时申请执行人杨某将房权证为379**号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胡1的父亲胡某2,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潘庆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