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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住黄骅市,个体。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与杨某(已做治安行政拘留)在黄骅市昌骅有限公司西门经营流动餐车生意。双方因摆摊问题多次发生争执。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与杨某因摆摊问题再次发生冲突,王某持菜刀将杨某绿色电动餐车及车内物品砸损,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8033元。杨某持械将王某的电动三轮车玻璃等物品砸损,王某估价损失1200余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杨某的陈述、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8033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 新审判员 龚长华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奉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