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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52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生。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胡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清偿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月1000元利息至还款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胡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