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礼喜、薛小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礼喜,薛小秋,余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余礼喜,男,1967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薛小秋,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余德利,男,1973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2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礼喜、薛小秋、余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27执1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