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与胥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胥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708号原告: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经营者:李三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林,仁寿县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胥超,男,汉族,1979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与胥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1元,由原告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负担。审判员 陈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泓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