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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与胥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胥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708号原告: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经营者:李三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林,仁寿县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胥超,男,汉族,1979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与胥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1元,由原告仁寿县文林镇长江鱼网店负担。审判员  陈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泓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