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安贵与上海聚栎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贵,上海聚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4178号原告:王安贵,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聚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帅,负责人。原告王安贵与被告上海聚栎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聚栎家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陆 贤人民陪审员 王明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政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