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叶,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71号自诉人郝秀叶,女,汉族,1955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姚红,女,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自诉人郝秀叶以被告人姚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郝秀叶以收到全部案件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郝秀叶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郝秀叶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