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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继勇申请吴艳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勇,吴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李继勇,男,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艳新,男,汉族,1959年11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继勇与被执行人吴艳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继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2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吴艳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