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明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刘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88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世鹏,行长。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南大街35号。委托代理人闻明军,男,1971年11月25日生,满族,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住宾县宾州镇中心街6委38组。被执行人刘明和,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平坊镇大兴村民付屯。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明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明和应给付申请人欠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00元。执行过程中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不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