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徽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永有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徽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永有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徽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永有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陈冲,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执行上海徽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永有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本院已冻结部分账户。查得被执行人陈冲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已被本院他案正式查封,本案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得两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