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胡玉庆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66号被执行人胡玉庆,男,1966年4月7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胡玉庆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可执行财产,离异,因车祸颈椎受损,丧失劳动能力,低保户。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600余元,不足以清偿本案罚金金额,本院未冻结存款账户,有车辆一台,因本案系移送案件,处理动产所产生的评估拍卖费用及流拍后本地财政部门是否接收与财政部门协商没有结果,暂时无法执行车辆。无证劵等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未执行罚金金额3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新宾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彭 璐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