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晓亮、方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亮,方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朱晓亮,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方小强,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亮与被执行人方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