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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南关区旺达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南关区旺达超市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81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法定代表人:官毅。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关区旺达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滨河新村西锅*号。经营者:宋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旺达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经传票传唤,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退还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