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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立与顿丹、史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顿丹,史冬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349号原告:刘立,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平安堡乡。被告:顿丹,男,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史冬梅,男,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刘立与被告顿丹、史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刘立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铭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