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立与顿丹、史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顿丹,史冬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349号原告:刘立,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平安堡乡。被告:顿丹,男,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史冬梅,男,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刘立与被告顿丹、史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刘立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铭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