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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建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825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林,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林州市李庄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王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日16时28分许,在林州市林石线庙荒村路段,被告人王建林酒后驾驶豫E×××××的小型面包车沿林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庙荒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建林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l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抽血照片、车辆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王建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建林的供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王建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王建林庭审中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高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