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昆明普航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凯优家具经营部、何炳芳、王伟根第三人郑陆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普航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凯优家具经营部,何炳芳,王伟根,郑陆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031号原告:昆明普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育兵。组织机构代码证:086XXXXX-X。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兵,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凯优家具经营部。经营者:何炳芳。注册号:530XXXXXXXXXXXXX。住址:昆明市西山区。被告:何炳芳,女,汉族,1963年7月13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安吉县。被告:王伟根,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安吉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龙云升,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陆江,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舒晓梅,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明普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凯优家具经营部、何炳芳、王伟根,第三人郑陆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昆明普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普航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普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凯优家具经营部、何炳芳、王伟根及第三人郑陆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实收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2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普航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余款2050元退还原告昆明普航科技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