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春元、林海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元,林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保89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宋春元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林海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宋春元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林海明,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宋春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林海明,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宋春元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宋春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海明(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1的存款人民币12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陈明芳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