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493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周爱兵、张丽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周爱兵,张丽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9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5134R,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中路36号。负责人:常庆梅,行长。委托代理人:缪华,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爱兵,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张丽苹,女,1979年11月7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周爱兵、张丽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未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36元,依法减半收取176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