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刘宁、南京百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刘宁,南京百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2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64号。负责人:陶成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寿宏,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信贷管理部职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刘宁,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南京百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金牛湖集中区八百桥仕金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刘宁、南京百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计532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5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宗梅 关注公众号“”